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文件
豫發改收費〔2014〕457號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
關于許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
標準及有關問題的批復
許昌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你們《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的請示》(許發價管〔2013〕446號)收悉。根據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概〔2001〕585 號)中關于“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進行整頓和規范”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第188次常務會議精神,經研究,現將你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市對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的單位或個人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取消你市巳出臺的對建設 項目收取的“市政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配套費’、“綠化費”、“暖氣(熱力)入網建設費”“天然氣基礎設施及管網建設開發費”和其他等配套性收費。
三、本著有利于運用收費機制促進城市建設和兼顧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你市對配套設施齊全的建設項目,收取城市基 礎設施配套費的上限標準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90元。
你市應從實際出發,對沒有熱力、天然氣配套設施或配套設施不全的建設項目,分類確定執行標準。
四、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國家通過收費機制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籌措資金的一項重要政策,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專項用于城市道路、橋涵、供氣、供熱、給排水、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公共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
五、你市要嚴格執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凡中央和省明確規定的減免項目,應認真落實。
六、建設項目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計入建設工程造價。商品房項目,應計入房屋銷售價格,開發商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費用。
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由市財政部門直接征收或委托有關部門代征。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資金納入基金預算,繳入國庫。征收單位不得隨意減免、截留、坐支、挪用,有關部門要管好用好收費資金,定期進行監督審計。
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具體征收管理和資金使用分配辦法由你市政府確定。其中,用于產業化運作的天然氣或熱力配套資金應明確合理比例,經市政府批準,由財政部門通過預算撥款安排,確保專款專用。
九、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單位,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認真實施收費公示制度,并嚴格規范收費行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十、本批復自2014年3月15日起執行。